南阳市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内容
(一)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口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人社、组织、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统一落实执行;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我市统计局2022年公布的数据测算, 2022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5931.75元,月缴存额上限(单位和个人合计)为3823.62元;缴存基数中心城区下限为1800元,月缴存额下限(单位和个人合计)为180元,其他县下限为1600元,月缴存额下限(单位和个人合计)为 160元;
(三)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12%,新开户单位可在上述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24%,新开户灵活就业人员可在该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四)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之规定。确定2022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5931.75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823.62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3186.35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18.64元。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其缴存额原则上不得下调;
(五)按南阳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本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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