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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实施细则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10-13 15:03: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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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规范住房信贷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购买同一套普通自住商品住房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规范住房信贷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购买同一套普通自住商品住房时,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两部分组合的总称。

第三条 组合贷款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由借款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

第四条 本市的组合贷款业务由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与签订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书(组合贷款)》的商业银行联合承办。

第二章 组合贷款业务模式

第五条 借款人购买同一套普通自住商品住房,在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满足不了资金需求、但仍具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办理商业贷款,申请商业银行给予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支持。

第六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购买的普通自住商品住房所在的楼盘(或楼栋),必须同时符合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的贷款准入备案条件,且借款人必须以所购本套自住商品住房作为组合贷款抵押物提供担保。

符合公积金贷款准入备案条件的楼盘(或楼栋),市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与房产开发企业应签订《南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书》。

符合商业银行贷款准入备案条件的,由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七条 组合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分别审批。

市公积金中心按照《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负责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的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负责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的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第八条 组合贷款业务由合作单位协同完成。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属于委托贷款,应由市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共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由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负责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应由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由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以所购自住商品住房作为组合贷款的同一抵押物,将住房的全额价值抵押给商业银行,并配合商业银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房产开发企业应在商业银行开设一般账户(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公积金贷款保证金账户、商业贷款保证金账户,分别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规定的标准缴纳贷款保证金,并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第九条 组合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联合发放,分别按照各自《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

第三章 组合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并同时符合商业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住房,必须是借款人在3年之内购买的、符合贷款准入备案条件的、且尚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普通自住商品住房。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组合贷款:

(一)借款人购买的普通自住商品住房已经付清全部房款的,购买存量住房(二手自住住房)的,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房后已经办理商业性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二)借款人购买别墅、多层联体别墅、商业用房、综合用房、公寓及投资投机性住房等情形的,购买非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房产、产权有异议的房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房产;

(三)借款人个人信用不良的:个人征信中,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行为的,存在呆账、核销、被强制执行的记录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四章 组合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按照《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按照商业银行的规定执行。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应采用相同的贷款期限。

第十三条 组合贷款中,借款人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自住商品住房网签备案合同房价总额的30%(含);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商业贷款额度之和最高不得超过所购自住商品住房房价总额的70%,且首付款金额和组合贷款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自住商品住房房价总额。

第五章 组合贷款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贷款资料。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分别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各自的要求提交资料。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已经实现信息共享的,免于提交):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在3年之内签订的网签备案购房合同和占购房款总额30%(含)以上的首付款发票;

(三)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四)借款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地的房管部门(或不动产部门)分别出具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五)主借款人在商业银行开办的一类银行账户;

(六)市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持所需资料首先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咨询和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核后,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市公积金中心准予贷款的,初步测算、确定公积金贷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并出具加盖业务印章的《商品房组合贷款联系单》(2份)后,由借款人转交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根据《商品房组合贷款联系单》和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确定商业贷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将审核结论填入《商品房组合贷款联系单》并加盖业务印章后,由借款人携带其中的一联转交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并作为附件存入档案。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借款人资料齐全并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在前、商业银行在后的顺序,分别受理贷款申请、办理贷款手续,并分别按照各自的流程进行最终审批。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应采用相同的贷款期限,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除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外)。

第十七条 合同签署。公积金贷款通过审批后,公积金管理部门打印《签订合同通知单》,并将有关手续移交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待商业银行通过商业贷款审批手续后,由商业银行负责通知借款人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和《抵押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 抵押办理。借款人、抵押人(或售房单位)和商业银行凭《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原件交由商业银行管理,复印件交由市公积金中心保存。

第十九条 贷款拨付。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后,分别通知房产开发企业按照标准缴纳保证金,并办理发放贷款手续,按照借款人不可撤销的授权,将贷款资金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分别划入房产开发企业的账户内(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

第二十条 贷款结清。借款人全部结清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后,依据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分别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向不动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六章 保证担保

第二十一条 房产开发企业必须为借款人向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从贷款资金划入房产开发企业账户内(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之日起,至房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办妥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原件交至商业银行(复印件交至市公积金中心)保管之日止,或者至借款人一次性还清全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 房产开发企业应在其保证期间履行责任,如借款人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出现逾期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从其保证金账户中将该笔贷款所拖欠本息及所剩贷款余额全部扣回,房产开发企业应在收到市公积金中心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足上述所扣保证金。

第七章 组合贷款偿还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可自主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在组合贷款合作商业银行开设一般银行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使用同一个还款账户的,应分别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各自贷款所占的份额比例偿还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当借款人的还款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时,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每月还款日由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各自约定。

第二十五条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及配偶可以按照《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南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逐月冲还贷、提前部分还贷、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等业务。

第二十六条 组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以自主选择提前一次性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商业贷款应按照商业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均已全部结清本息之后,方可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八章 组合贷款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应在《不动产登记证明》中标注各自在组合贷款中的贷款金额、所占比例,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取欺骗和提供虚假材料手段骗取贷款的;

(二)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无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抵押物的;

(五)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设立居住权或重复抵押的;

(六)借款人贷款逾期时间达到或超过《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的;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由于借款人的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利益的。

(九)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市公积金中心或商业银行通知后仍不予纠正的;

(十)借款人与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借款人若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部分。在公积金贷款全部结清之前,借款人及配偶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办理商业贷款的偿还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若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如需处分抵押物、或追索第三方连带保证责任时,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应按照两种《借款合同》债权余额的相应比例进行清偿;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实现其全部债权的,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可依法继续向借款人追索。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本息,在任何一方出现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行为的,原则上应由商业银行负责立即依法诉讼、收回全部组合贷款本息。

市公积金中心同样有权利直接对借款人所欠公积金贷款债权总额依法提起诉讼、收回贷款本息。

第三十三条 组合贷款中,无论商业银行或市公积金中心任何一方依法提起诉讼、需要处分抵押物时,即宣告两个《借款合同》同时提前终止,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应全部同时予以清偿。

第三十四条 鉴于组合贷款使用同一抵押物的特殊性,借款人若不能履行借款合同时,商业银行不得单独将商业贷款部分的债权打包处置给第三方,应由商业银行或市公积金中心依法提起诉讼、依法处分抵押物,并就处分所得全部价款用于清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债权总额。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及其补充说明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信贷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商品房组合贷款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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